材料液固结构演变与加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山东大学)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目的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与国内外学者和机构的交流。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促进本实验室的发展。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与实验室研究领域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
第二章 基金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开放基金申请对象为国内外科研结构或高等院校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人员。本实验室研究人员也可申请,批准数一般不超过批准总数的一半。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开放基金的申请要求:
(一)申请的开放基金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二)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结果。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三)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1-3万元,由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四)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研和申请的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领域,资助时间一般为2年。项目申请书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提交给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审核开放基金申请人的资格,并对申请书初审后,提交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评审和立项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七条 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实验室与项目申请人双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申请人可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员所在机构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可使用研究经费。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剩余经费不再支出,转入新一轮开放基金。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与项目相关的研究费用,包括分析测试费、机时费、材料费、加工费等。
(二)与研究人员进行学术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与科研成果有关的费用,包括评审费、鉴定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利注册费等。
(四)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开放基金的过程管理。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原计划或方案进展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底时提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一般应至少发表SCI论文1篇。开放基金资助完成的学术论文、专利、获奖等应标注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中文标注为:材料液固结构演变与加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for Liquid-Solid Structural Evolution and Processing of Materials, Ministry of Education, Shandong University, P.R.China。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必须按时结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还包括:
(一)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二)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三)经费支出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材料液固结构演变与加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5日